华安国际配置(040006)基金投资范围
(1)投资国家或地区
投资于和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未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每一市场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截至2006年6月30日,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如下:
所属大洲国家或地区
北美洲:美国、加拿大
南美洲:巴西
亚洲: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
欧洲: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
非洲:埃及
南非:尼日尼亚
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优先股,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单一房地产信托凭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可转换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公司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
(7)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5%。
(8)结构性保本票据收益资产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结构性保本票据收益资产净值的10%-60%,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比例为结构性保本票据收益资产净值的20-70%,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结构性保本票据收益资产净值的0%-15%,商品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结构性保本票据收益资产净值的0%-15%,若结构性保本票据收益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美元,则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比例为结构性保本票据收益资产净值的20-100%。
(9)结构性保本票据收益资产部分债券投资信用等级不低于行业认可国际评级机构所评之投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