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沪深300指数成分股调整、上市公司合并、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