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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医药指数C(008552)

东财医药指数C(008552)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基金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