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养老混合FOF(007643)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最近连续四个季度披露的基金
定期报告中显示股票投资比例高于基金资产的 50%或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基
金资产5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10%-25%,
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1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
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除外)等品种时,
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
于 3 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等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9)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