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养老目标2035混合(006295)基金投资范围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8%~6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为8%~55%,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4)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所持有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0%;
(7)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5%;
(8)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内,持有的权益类资产上、下限应满足下表要求,其中权益类资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基金: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日期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成立日-2020/12/3155%30%
2021/01/01-2023/12/3150%25%
2024/01/01-2026/12/3145%20%
2027/01/01-2029/12/3140%15%
2030/01/01-2032/12/3136%11%
2033/01/01-2035/12/3133%8%
(9)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1)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2)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且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2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