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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养老目标日期混合(006245)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混合(006245)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60%;
  2031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变化:
  序号时间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1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当日)46%-60%
  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41%-60%
  3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35%-60%
  4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29%-54%
  5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含当日)21%-46%
  62028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含当日)13%-38%
  7203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4%-29%
  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3)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每年设置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可在此比例的上浮10%,下浮15%内调整。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