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中高等信用债指数(003429)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备选成份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