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增强收益债A(000254)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