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成长H | 基金代码 | 960023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878817581.50 | |
成立日期 | 2015-08-19 | 基金经理 | 杜洋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长期资本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