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交银成长混合H | 基金代码 | 960016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313154.12 | |
成立日期 | 2015-11-17 | 基金经理 | 王少成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股票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