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C | 基金代码 | 710302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01446058.91 | 最新基金规模 | 27696187.80 |
成立日期 | 2012-07-25 | 基金经理 | 李飞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3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