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C | 基金代码 | 54100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944833772.60 | 最新基金规模 | 68487028.91 |
成立日期 | 2011-06-07 | 基金经理 | 傅煜清 蔡若林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前提下,获取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价差收益。通过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获取新股发行收益,为投资者谋取稳定的当期收益与较高的长期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10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当本基金所持有的中签未卖出的新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8%时,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当该比例降低到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新股申购; 15)本基金不参加有锁定期限的网下申购; 16)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已实现收益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将实施收益分配,每年最多分配4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分红结算日于可分配收益的9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周期:每季; 2)最小分红额度: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0.01元; 3)分红结算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为本基金的分红结算日,即,以该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 4)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5)分红规则: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已实现收益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至少分配分红结算日可分配收益的90%;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已实现收益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分红结算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于分红结算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权益登记日,并同为除权日; 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够实现分红。 (9)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10)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