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交银货币A | 基金代码 | 519588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货币市场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741255133.16 | 最新基金规模 | 344115922.75 |
成立日期 | 2006-01-20 | 基金经理 | 季参平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80 天; (2)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如应付收益计算结果为正,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截位的方式,如应付收益计算结果为负,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非零即入的方式,因截位或用非零即入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者帐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帐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帐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同。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