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新华优选成长 | 基金代码 | 519089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78333456.06 | 最新基金规模 | 486529528.17 |
成立日期 | 2008-07-25 | 基金经理 | 栾超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优选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为投资者实现超额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等投资对象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遵守各基金合同中已有的投资限制外,还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1)投资比例的限制。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2)信用等级的限制。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相当于BBB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8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