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博时标普500ETF | 基金代码 | 513500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565043200.00 | 最新基金规模 | 2438819285.00 |
成立日期 | 2013-12-05 | 基金经理 | 万琼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经汇率调整)达到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