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夏上证3-5年信用债 | 基金代码 | 511280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316726219.00 | 最新基金规模 | 316726219.00 |
成立日期 | 2018-05-03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仅供套期保值使用。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0.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