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强债B | 基金代码 | 48500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391497326.56 | 最新基金规模 | 278234067.46 |
成立日期 | 2007-05-11 | 基金经理 | 张略钊 杜海涛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波动性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上述(1)、(3)、(4)、(5)、(6)及(8)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是根据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制定的,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实施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