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天弘永利B | 基金代码 | 420102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398125174.05 | 最新基金规模 | 1780649316.53 |
成立日期 | 2008-04-18 | 基金经理 | 赵鼎龙 杜广 张寓 陈钢 姜晓丽 |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充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9)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0)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