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东方金账簿货币A | 基金代码 | 40000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货币市场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489989508.84 | 最新基金规模 | 133641965.02 |
成立日期 | 2006-08-02 | 基金经理 | 吴萍萍 郑雪莹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或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款银行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为基准,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2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转换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