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诺安中证100 | 基金代码 | 320010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109735626.33 | 最新基金规模 | 165742285.54 |
成立日期 | 2009-10-27 | 基金经理 | 梅律吾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颐合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实施被动式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图实现指数投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并且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