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 基金代码 | 320004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405401965.36 | 最新基金规模 | 273411550.36 |
成立日期 | 2006-07-17 | 基金经理 | 张立 |
基金托管人 | 华夏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通过投资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在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以积极主动地投资策略,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品种;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可转债; 3、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的组合久期在每一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3年; 5、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的剩余期限不超过7年,若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应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做选择,则默认对其收益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本基金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01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个月应将至少90%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红。同一基金份额每年分红次数不超过20次。当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基金当年累计分配的收益不得低于该年度可分配收益90%,不足部分于次年一个月内补足。 6.以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前提,基金管理人可以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