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夏收入混合 | 基金代码 | 288002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543579037.46 | 最新基金规模 | 506986067.99 |
成立日期 | 2005-11-17 | 基金经理 | 郑煜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稳定的红利股,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