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大摩华鑫多因子 | 基金代码 | 233009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043603222.41 | 最新基金规模 | 2780681125.12 |
成立日期 | 2011-05-17 | 基金经理 | 余斌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多因子量化模型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限额时,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采用季度收益分配规则,即在满足下述条件及本节其他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 (1)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季度中间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 收益分配前提条件: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08元; 4.在符合前述第3条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