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招商安本增利 | 基金代码 | 217008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3097655129.20 | 最新基金规模 | 259809439.26 |
成立日期 | 2006-07-11 | 基金经理 | 王娟娟 滕越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1、2、4、5条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限制中的1-5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