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鹏华信用增利债券B | 基金代码 | 206004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10114729.55 | |
成立日期 | 2010-05-31 | 基金经理 | 方昶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断,在获取当期收益的同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3)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都必须在投资级以上。如果本基金所投资信用债的信用等级被评级公司调降之后不能达到投资级别,则在该信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本基金将全部减持该债券。如果遇到流动性问题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基金无法在规定时期内减持该债券,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同时报告证监会并及时公告; (13)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A类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不收取而B类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分配收益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基金份额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