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 | 基金代码 | 200006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915517976.88 | 最新基金规模 | 953196620.30 |
成立日期 | 2006-04-06 | 基金经理 | 龙宇飞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重点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变所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比 例为5%-40%。短期金融工具指剩余期限期在365天以内(包括365天)的国家债券、金融 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 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1)—(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