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中欧鼎利分级 | 基金代码 | 16601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875257397.74 | 最新基金规模 | 806226028.02 |
成立日期 | 2011-06-16 | 基金经理 | 洪慧梅 |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包括中欧鼎利份额、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鼎利A份额与鼎利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