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工银政府债纯债债券C | 基金代码 | 164822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48948.14 | |
成立日期 | 2017-01-06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增利A份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增利B份额持有人在承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的债项评级在AA+和AA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等债券以及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工银瑞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数量的1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运作时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后,按照统一的份额净值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3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收益分配方式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