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 | 基金代码 | 164810 |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 首次募集规模 | 4808809476.50 | 最新基金规模 | 214745195.14 |
| 成立日期 | 2012-06-21 | 基金经理 | 李敏 |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类产品的债项评级应为AA以上(含AA)。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自主选择,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6、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