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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信用增利(163819)

中银信用增利(163819)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中银信用增利基金代码163819
投资类型其他投资风格债券型
首次募集规模最新基金规模5772320514.65
成立日期2012-03-12基金经理周毅 奚鹏洲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原则及比例  (1)本基金怨潭ㄊ找胬嘧什耐蹲时壤坏陀诨鹱什恢档?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转入开放期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