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万家强化收益债 | 基金代码 | 161911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50635902.00 | 最新基金规模 | 311790959.48 |
成立日期 | 2013-05-07 | 基金经理 | 陈奕雯 |
基金托管人 | 华夏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华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在A(含)至AA(含)之间的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类资产的8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债券类资产的2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开放期间,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级以上(含BBB级)或相当于BBB级,在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位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