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万家添利分级A | 基金代码 | 161909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862346429.49 | 最新基金规模 | 492103345.68 |
成立日期 | 2011-06-02 | 基金经理 | 苏谋东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当期较高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2.封闭期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的单只证券,锁定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7%;锁定期在3个月至1年(含1年)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添利A与添利B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第四章关于封闭期末收益分配规则与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约定,单独计算出添利A与添利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