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融通易支付货币B | 基金代码 | 16161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货币市场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10611261.01 | |
成立日期 | 2012-05-02 | 基金经理 | 时慕蓉 黄浩荣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该短期企业债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6)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11)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1-3项比例限制的,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转换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投资者。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