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双债丰利债A | 基金代码 | 16123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802404921.77 | 最新基金规模 | 802404921.77 |
成立日期 | 2016-02-03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债、信用债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关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在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运作周期; (21)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运作周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同一类别的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金额高于或等于0.05元,该类基金份额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在次月10个工作日之内对该类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的5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