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消费服务 | 基金代码 | 161213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247019303.98 | 最新基金规模 | 18500166.43 |
成立日期 | 2010-12-16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的有效跟踪。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6)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最少一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