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易方达永旭添利债券 | 基金代码 | 161117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685312169.47 | 最新基金规模 | 1249121371.59 |
成立日期 | 2012-06-19 | 基金经理 | 李一硕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开放期内,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只投资于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此处所指投资级别的信用债券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上(含)(若为短期融资券,则评级应在A-3级以上(含))的信用债券;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合同生效满3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05元(含),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80%;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