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 | 基金代码 | 160810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47821460.77 | |
成立日期 | 2012-12-27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要素,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转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方式与红利再投资方式。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