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长盛沪深300 | 基金代码 | 160807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898915869.33 | 最新基金规模 | 115170452.83 |
成立日期 | 2010-08-04 | 基金经理 | 陈亘斯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误差小于0.35%,且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以实现对基准指数的有效跟踪。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