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嘉实黄金基金 | 基金代码 | 160719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FOF |
首次募集规模 | 568029193.04 | 最新基金规模 | 159978598.66 |
成立日期 | 2011-08-04 | 基金经理 | 李直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以实物黄金为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等金融工具,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现对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的有效跟踪。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形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Feeder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形基金子基金。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