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鹏华丰利分级债A | 基金代码 | 160623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099779462.71 | 最新基金规模 | 34006353.24 |
成立日期 | 2013-04-23 | 基金经理 | 王石千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剩余期限。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丰利A份额与丰利B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