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博时弘盈混合C | 基金代码 | 160521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混合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1281118006.26 | 最新基金规模 | 1281118006.26 |
成立日期 | 2016-08-01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