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博时稳健回报C | 基金代码 | 160514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3202201603.36 | 最新基金规模 | 98469397.46 |
成立日期 | 2011-06-10 | 基金经理 | 邓欣雨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对于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因通过发行、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对裕祥A和裕祥B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则为准; (3)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A类份额及C类份额因其净值不同,根据本章原则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