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安沪深300 | 基金代码 | 160417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607313857.99 | 最新基金规模 | 216457121.00 |
成立日期 | 2012-06-25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加上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沪深300份额、华安沪深300A份额、华安沪深3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华安沪深300A份额与华安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