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泰新能源汽车分级 | 基金代码 | 160225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128798078.73 | |
成立日期 | 2015-08-27 | 基金经理 | 谢东旭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基金分级份额存续期间暂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本基金国泰新汽车份额、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期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等,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新汽车A份额、新汽车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