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华夏创业板ETF | 基金代码 | 159957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47784560.00 | 最新基金规模 | 247784560.00 |
成立日期 | 2017-12-08 | 基金经理 | 严筱娴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期权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4)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