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A | 基金代码 | 121013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2581013648.59 | 最新基金规模 | 24643816.25 |
成立日期 | 2012-12-11 | 基金经理 |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在长期中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为投资者提供低波动、稳健回报的理财工具。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分红不少于1次,每次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9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