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富国优化强债A/B | 基金代码 | 100035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债券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5820523023.61 | 最新基金规模 | 95531563.13 |
成立日期 | 2009-06-10 | 基金经理 | 张明凯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投资人所持有的、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5%,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持有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其处理的最后一次分红方式为准;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