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富国天时货币B | 基金代码 | 100028 |
投资类型 | 其他 | 投资风格 | 货币市场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最新基金规模 | 28217674606.15 | |
成立日期 | 2006-06-05 | 基金经理 | 吴旅忠 张波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7、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
收益分配原则 |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下一个工作日的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合同生效不满1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同;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