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嘉实全球房地产 | 基金代码 | 070031 |
投资类型 | 成长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835974696.22 | 最新基金规模 | 65597863.00 |
成立日期 | 2012-07-24 | 基金经理 | 冯正彦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房地产证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长期、持续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投资者分享全球房地产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收益和资本增值收益。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 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 ||
收益分配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