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 嘉实基本面120联接 | 基金代码 | 070023 |
投资类型 | 指数型 | 投资风格 | 股票型 |
首次募集规模 | 827277553.66 | 最新基金规模 | 164847737.45 |
成立日期 | 2011-08-01 | 基金经理 | 李直 刘珈吟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 | 基金管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
投资目标 |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
投资原则及比例 | (1)本基金投资于深证基本面120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 ||
收益分配原则 |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每份基金份额净值扣减每份基金份额所派发的红利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